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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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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大学生不诚信,政府也有责  

2007-07-27 05:35:20|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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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分行和北京分行近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分别公布了欠款逾期一年的500名和1200名学生名单及个人信息,这是银行首次以公告个人信息的方式催还助学贷款,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不少支持此举的人士认为,银行此举并无不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失信的大学生应该被曝光,品尝自己酿就的失信苦果,并认为那些呼吁体谅欠款贫困生的声音,在助长不诚信的社会风气,在鼓励大众不尊重规则,极其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建设。

 

对于这样的议论,如果排除规则本身的因素,我认为十分有道理,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每个公民要有公民法律意识和公民道德意识,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必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讨论这个问题,恰恰离不开规则本身的因素。

 

记得1997年国家准备对高等教育实施全面缴费上学时,当时社会对缴费上学的规则,提出了不少意见,其中一条便是如何保障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因为如果没有完备的助学贷款体系做支撑,缴费上学规则就会出现问题,其所依据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摊理论,已经很明确指出要遵循两项原则——受益原则以及能力支付原则,要根据老百姓的实际支付能力而设计收费标准,要根据受教育者不同的家庭情况而配套助学贷款制度。当时,政府承诺,将建立“奖减助勤贷”的帮困助学体系,来解决贫困生上学的问题。

 

可是,在国家迅猛地推行缴费上学制度时,必须配套的助学体系却远未跟上。具体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奖学金比例低、数额低,二是助学金门槛高、数额低;三是助学贷款条件苛刻,贷款难、催款急切。

 

就具体的国家助学贷款规则而言,眼下商业银行的做法显然没有任何不妥,不妥的是国家要商业银行来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达国家的经验是,由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来开办这一业务,由政府担保,由政府贴息;不妥的是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规定在毕业后的6年,而发达国家的经验是,这一还款期限可以长达毕业之后30年。

 

可以说,如果大学提高奖学金比例,提高奖学金数量,提高助学金额度,如果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能从受教育者角度出发合理设计,由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操作,由政府担保和贴息,还款期限进一步依据学生实际情况延长,那么,就不会有眼下如此“高”的违约率、如此“严重”的大学生不诚信现象。

 

而放眼整个社会,有多少规则的制订考虑了公民的权利?就缴费上学制度本身而言,该不该改革,改革后学生的缴费标准是多少,缴费上学制度实施之后,国家如何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辍学,这些给我们的人大会议审议过么?老百姓出不了上学的学费,是不是就应该遵守规则主动放弃求学机会呢?

 

我们的舆论所要做的是,监督政府按照公民社会的要求依法行政。我们希望公民敬畏的是那些体现公民意志的规则,而不是仅靠行政力量强制推行的制度。如果大家强调公民应有公民的觉悟和意识,那么,就请不要以现实国情来说政府有诸多无奈,出台这些规则,是不得已而为之。公民社会的建立,需要依靠政府与公民的双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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