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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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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诉求有何道  

2007-10-28 23:56:41|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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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是由法律与制度来培养的,如果没有一套合理的制度与法律约束,很多行为便丧失了理性。在中国现有的市场背景之下,垄断资本与垄断企业的结合,使所谓的市场经济在政府政策与市场手段的夹力下获得另一番难以让人明辨的现象。人毕竟是一个具有思想的个体,然而在社会产生之后,同样会出现个体与集体行为相违背的情况之下,只能符合公益利益,而私人利益与公益利益的界线如何划分,历来是法律制定当中经常难以伯仲的原因。因此,当法律的产生到修改及废除,不仅在于社会行为发生了变化,而是法律产生之后,其执法过程中所产生的不相符的特殊现象之后,再不断地划分利益格局。

     而消费也有理性与感性之分,但消费之后所产生的行为,又将如何划分其理性与感性呢?从有买车的车主因新车有问题,在未得到汽车修复的前提下,便无奈叫人拉车上街示众,利用公众传播的影响来抗议售家的“欺诈行为”,可以理解的是,买家买车之时是很有理性,因为肯定是相信这款车的质量很好,正所谓“价美物廉”,然而当车产生质量问题之后,买家肯定很懊恼的是:这车是刚买就坏了,以后还能开吗?便要求退货而不是像商家那样只答应修理。(南方都市报2007年10月28日A14版),这种两者之间的博奕变成了另一种商业诉求。而这种博奕如果单借于游街示众的话,当然伤害最多的还是厂家,毕竟奉“顾客为上帝”,惹火了谁都不能惹了上帝呀。按理说,要解决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唯有以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可是,中国是没有任何一项商业法律法来规避这些事情产生的。在美国,任何商品的说明书都写得非常清楚,售货员会很有耐心地向顾客解释各种产品使用条款说明,因为厂家最担心因为顾客在使用产品过程会产生一些错误操作,而对产品存在异议,这样难免要被控诉。所以,美国很多商家最担心的就是被用户起诉。

     但中国是没有完整的法律前提之下,顾客或厂家所做出的行为,都存在非理性的一面。因此,今天此条新闻尽管有一点司空见惯的感觉,但给大家的启示是非常多的。如果消费行为无法保障,如果连消费者与厂家之间的矛盾解决诉求的渠道都没有,仅靠于媒体来宣传欺压,是非常落后的商业行为。从而也表明了中国现在的商业行为规范体系是非常差的。

     连最基本的市场消费行为都无法保障公平与提供解决诉求渠道的话,让消费者与厂家都想利用公众行为来演变成一种社会行为的话,这个社会实在是一个让人忍禁大笑的混合体。如果有一种更科学的方法,如成立专门的民间消费协会,或者买家在与厂家交涉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异议,以协商方式,或买家先通过具有权威的第三方来调查问题所在之后,问题就更容易解决了。消费者联盟,再通过消费协会交涉等方式,尽管从逻辑上说得过去,但最终没有一套合适的法律文本,以限定双方的责任的前提之下,很多行为都只能成为可能性的因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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