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阴工学院一教师以该校迎接本科教学评估造假,侵犯其署名权为由将校方推上被告席。原被告双方对事实部分基本认同,但对是否侵权的意见截然相反,相互指责对方侵权。(中国青年报9月28日)
双方基本认同的事实是:2006~2007学年,淮阴工学院安排这名没有讲师职称的教师负责工商管理专业8名毕业生的毕业论文指导工作。根据同学的证言,确实是这名教师单独完成了指导工作。但是,指导教师的署名却是具有副教授职称的学院总支书记,而不是这名教师。
双方对此的不同意见是:教师认为,是学校责令他在指导学生写论文的过程中,不能使用自己的姓名,只能使用经管学院党总支书记的姓名,并要求原告在所有相关文件指导教师栏不能签自己的姓名。学校则认为,这是在贯彻教育部本科评估的具体要求,因为原告没有讲师职称导致不能签署自己的姓名,校方没有强迫原告签署别人的姓名,这是原告“自取其辱”。相反,原告在没有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多次签署他人的姓名,侵犯了姓名权。
对于是教师主动署别人的姓名,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还是被迫署他们的姓名,法院自会有判决。但至少从常理上讲,一名教师,辛辛苦苦指点了8名学生,在没有任何压力之下却主动去署他人的姓名,是无论如何说不通的。从以上事实与双方的分歧,我们不由产生这样的疑惑,为何学校要安排没有指导老师署名权(严格地说,是没有‘指导资格’)的教师指导学生?为什么导师指导了学生,却不能署自己的姓名?
这一事件,其实暴露出当前高校普遍流行的潜规则。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由于我国实行博导制度,一名没有博士导师头衔、完全有能力培养博士的教师(讲师或副教授,甚至有部分教授),是不能招收博士、指导博士的,而因为有博士导师头衔,无论实际研究能力如何、手中是否有课题,却均能招收培养学生。于是,1名导师招收几十名学生,以某个导师名义招来学生,实际上却由另一名教师培养,这种现象在高校中并非个别——新的研究生培养制度通过导师资助制方式限制导师招收学生的人数,但效果如何需拭目以待——如果这名“指导教师”有教授、副教授职称,还可署名为副导师,如果只有讲师职称,则连副导师署名也捞不着。同样的规则,流行于硕士研究生培养与本科生论文指导,学校、院系可以把指导的具体任务交给某位老师,但却因为这位老师没有“指导资格”而不能署名——笔者翻阅了2004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并没有看到对本科毕业生的论文指导老师有具体的职称要求,但是,要求具有高级职称的老师担任毕业论文指导,无疑是各学校在迎接评估中十分看重的指标,以此表示学校对本科教育的重视——这种“负责的不署名,署名的负不了责”情况,显然是严重的、成制度的作假(只是因为太普遍而使大家不觉得是假),不仅是对当事老师的人格侵犯,也是对学生极其不负责的态度,还很大程度破坏了学术氛围,。
正因为有以上潜规则,所以,我们就不难理解学校为什么会说承担了具体指导任务的老师,本就没有署名资格,以及他主动要求署名是“自取其辱”了。在领导眼中,如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教师连指导的任务也无法获得,也就可能连工作量也无法完成,指导费用就更拿不到了。
在笔者看来,改变这一问题,不是要求学校严格执行“资格”政策,要求拥有资格的老师才能指导学生,杜绝“挂羊头买狗肉”,将“资格”、“指导”、“署名”结合起来,而是改革现有不合理的政策与规定,让有指导能力的老师,不因职称、身份的限制,能名言正顺地指导学生。在国外,不少讲师、副教授不就可招收并培养博士吗?杨振宁先生曾经不无感慨地说,年轻人是做科研的主力军,而国内实行的博士生导师制度,不允许年轻有为的讲师级别的科研工作者带研究生。“为什么一个讲师就不能带研究生呢?讲师活跃在科研的第一线,这样的年轻人是带研究生最好的人。”近年来,国内一些高校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从2004年起,复旦大学、北京大学中,先后有部分副教授获得了博士生导师资格。但是,我们发现,“博士生导师”这一头衔的地位依然坚挺,指导权、培养权依旧与头衔密切相关。
只有打破现在的制度,才能真正避免没有“指导资格”却“行指导之实”以及“行指导之实”却偷偷摸摸这种学校尴尬、老师也尴尬的教育窘境,也才能让教育、学术不为头衔、身份所困,倡导健康的教育风气、学术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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