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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依法行政才能让“范跑跑”心服口服  

2008-06-17 06:22:48|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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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在凯迪社区发出消息:“先跑老师”范美忠被教育部取消教师资格!《新快报》记者于6月15日当晚8时联系上事件主角范美忠和都江堰光亚学校卿光亚校长,获悉该校已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国家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解除继续聘用,但原因不详。范美忠表示会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对发文单位予以起诉。范美忠说,6月11日晚他接到卿校长电话,表示都江堰教育局当日来校通知,转达国家教育部指示,吊销他的教师资格证,学校也不能再聘用他了。6月16日下午,教育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从未发文取消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而都江堰教育局则称,范没有教师资格证,光亚学校没有严格按《教师法》办事。范则认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是对他的一种侮辱。现在可以肯定的是,范美忠已经有十年教龄,具有事实上的教师资格,目前已经被光亚学校解聘。

 

不论真相究竟如何,这都将进一步使之前的议论升级——就范美忠被取消教师资格的报道,“挺范派”反对“因言治罪”,对范美忠作出如此严厉的处罚,并认为比范美忠更应该得到处罚的大有人在;而“倒范派”则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做了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取消范美忠的从教资格,是净化教师队伍。

 

这些没有多少新意的议论,当然不足以使本身已经很热的议论升级。一家报纸写到:“‘范跑跑’事件已演变成一场个人和体制的对话”——这才是“升级”的关键因素。按照这样的升级思路,范美忠及“挺范派”们正把“范跑跑”进一步发展为“反体制英雄”。

 

范美忠作为一个教师个体,他的行为是否符合教师的从业资格的要求,我国的《教师资格条例》有明文规定。按照该条例的第十九条,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但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合法的程序,以“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事实依据,撤销当事人的教师资格,这件事将无法与体制问题有关联。正如光亚中学校长卿光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同教育部门有权力、有资格这样做,“就像机动车管理部门吊销司机的驾驶执照一样”。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不少人认为,范美忠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缺乏作为一名教师应有的职业道德。而在做出范美忠是否有资格担任教师的判定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应该遵循的合法程序是:获知范美忠地震先跑且发帖美化先跑的信息,组织调查组就范美忠的品行进行广泛调查,听范美忠本人的解释(而不是仅凭网上的帖子、媒体上的发言),询问校长对范的评价(而不是看电视上的辩论),听取学生、教师和家长的意见(而不是抽象地说根据很多家长的要求),然后得出调查结果。在这一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调查组应该由教师委员会组成,独立调查教师的品行问题。与此同时,还应有专门的申诉委员会,接受当事教师的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再调查。调查的结果、当事教师申诉的意见,是教育行政部门最终做出裁定的依据。

 

如果没有这样的调查过程就作出处理,显然无法让当事者心服口服,同时也会给他质疑行政力量干涉学校办学的理由。

 

法治精神的核心是,无论舆论多热,也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在事实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公正裁定。如果范美忠被取消教师资格,我们首先希望看到这样的合法程序,以及合法程序中的充分调查结果,否则就会把这件事进一步复杂化,为“范跑跑”树立反体制英雄形象,创造新的机会。

 

如果经由充分的事实调查(地震中有无舍弃学生逃跑的行为,教师、家长和学生的真实意见)和合法程序认定,范已不适合再担任教师,“范跑跑”还有什么理由宣称自己是最好的教师,受到很多学生和家长喜欢呢?还有多少人会相信他的宣称呢?反之,“倒范派”也必须尊重通过合法程序作出的裁定,而不是代替行政部门作出裁决。如果最终范美忠只是被解聘而非吊销教师资格,那么他尚可去别的学校应聘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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